在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內:
各別不時經修訂、補充、取代或以其他方式更改;
借款人確認合約內容均屬真實及正確。
在貸款人與借款人已簽立貸款合約後,貸款人將在受貸款合約條款及細則嚴格規限下向借款人作出貸款。借款人明白並同意,合約內容和有關條款及細則構成貸款合約。
藉簽署貸款合約,借款人確認收到貸款合約的正本(連同隨附於貸款合約的有關條款及細則的文本),並同意受在貸款合約內列出的一切條款及細則約束。若因借款人於並非貸款合約日期的日期提取貸款的指示,而沒有向借款人提供還款表及貸款確認書,則借款人在貸款合約下的認收不包括還款表及貸款確認書。
如果借款人在貸款人分行提取貸款,貸款人將會向他提供還款表及貸款確認書。如果借款人透過24小時會員專缐或網上系統提取貸款,他將不會獲提供還款表或貸款確認書,但他將會藉24小時會員專缐、網上系統或貸款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法獲通知到期還款日及應還款金額。該等通知應視作構成貸款合約的一部分。
借款人進一步確認,他已閱讀並明白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及就貸款和貸款合約向他所提供的一切其他資料及文件。
借款人可藉以下方式隨時向貸款人申請,要求提供新放款及/或修訂在合約內容內所註明的貸款內容︰(i) 親臨貸款人所指定的分行,(ii) 致電24小時會員專缐或(iii) 透過網上系統,惟貸款人應具絕對酌情權,以決定批准或拒絕該項申請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果貸款人拒絕該項申請,在貸款合約內所列明的條款及細則應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且維持不變。如果貸款人批准該項申請,貸款人將會修訂相關貸款內容,以及借款人必須 (a) 在貸款人的分行,(b) 藉24小時會員專缐或(c) 藉網上系統簽署補充合約,以確認他同意貸款人作出的修訂,該等修訂繼而方會生效。除該等修訂外,在貸款合約內列明的其他條款及細則應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且維持不變。即使有此項規定,貸款人仍可隨時規定借款人簽署新貸款合約,以反映對貸款內容的相關修訂及/或新放款,而借款人應從速遵從該項規定。由貸款人所保存或備存關於貸款的一切資料或檔案,除非當中有明顯錯誤,否則應視為準確。
由貸款人所同意作出的任何新放款應進一步受下列條款規限:
借款人應按在合約內容「年利率」一欄內所註明的年利率支付貸款的利息。在合約內容及/或還款表內所註明的每月平息利率僅作參考之用。就循環貸款而言,每月平息利率是以一年為12個月的基準計算。就分期貸款而言,每月平息利率是以在貸款合約內所訂明的分期還款期數的基準計算。利息計算是以在任何有關時間的年利率及尚欠貸款為依據。利息應自貸款提取日期起累算,並應以實際已過了的天數及一年為365天的基準計算。
貸款合約內所註明的「利息總額」、「總還款額」及「還款期數」(合稱「還款資料」)乃參考貸款合約内所註明的「貸款上限」及「貸款提取日期」計算。倘若「貸款提取日期」於貸款合約的日期未獲借款人確認,還款資料將參考「貸款上限」及「貸款合約日期」計算。資料並不包括「未清算利息」(如有)。該「未清算利息」(如有)將詳列在附於貸款合約的還款表。
貸款人所收取的利息是根據不時尚欠貸款按日計算。在某些情況下,應付利息的實際款額可能基於以下未能盡列的理由而有別於在合約內容及/或還款表內所顯示的資料︰(i) 借款人提前或逾期付款;(ii) 額外付款或實際付款少於每月分期還款款額;(iii) 續借貸款;及/或 (iv) 因未預期的非銀行結算日/公眾假期而調整還款日期。
每日應付利息(按就任何相關期間應付的利息除以該期間天數的方式計算)及尚欠本金可在還款表內計算或查閱。
借款人應以按月分期還款方式償還貸款及支付貸款利息,每期分期還款應於每月在合約內容「每月還款日」一欄內所註明的日期到期(每個該等還款日稱「到期還款日」),直至貸款人確認全數還款為止。如果某個到期還款日屬非銀行結算日,則該到期還款日應屬在合約內容內所訂明的前一個或後一個銀行結算日,不論該日是否屬與原先指明的到期還款日所屬的同一日曆月。若某個到期還款日屬某個日曆月第29天、第30天或第31天,則有關到期還款日應屬在並無29天、30天或31天的相應日曆月內的最後一個銀行結算日。在每期分期還款內須支付的貸款及利息款額應屬在還款表內所顯示的款額。最後一期分期還款的款額可由貸款人在考慮到在貸款期間內借款人作出的實際還款及/或放款後,按適用情況予以調整。在還款表內的數字與在合約內容所載的「每月還款」數字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在還款表內的數字為準。分期還款期數應屬在合約內容「還款期數」一欄內所註明的數字,而如有任何新放款按照上文第3段作出,該期數可能會增加。貸款人就在貸款合約下應支付的任何款項作出的決定或計算,應屬最終及具決定性,但如有明顯錯誤者則除外。
借款人所支付的分期還款應撥用如下:第一:用以或用於支付貸款的累算利息,及第二:用以或用於扣減貸款本金款額。
每期分期還款應按照在合約內容「還款方法」一欄內所顯示的方法支付。然而,若無法按照該方法支付款項,則可按貸款人不時指定的任何方法以現金支付款項。借款人應保留相關收據作為付款證明。
如未能於到期時支付貸款及其利息的任何分期還款,應就逾期款額(在判決之前及之後)收取在合約內容「年利率」一欄內所註明的利率,自到期還款日起計算,直至實際付款日期為止。
在出現任何下列事件或情況時,貸款人應有權立即終止貸款合約,而在作出上述終止時,貸款連同其截至終止日期的累算利息應變成即時到期應付,而貸款人無須作出進一步通知或要求:
為於適用到期還款日有效地及實際地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該等付款必須於在合約內容內指明的「每月還款日」或在相關「每月還款日」之前不多於14天內作出,否則在本第9段下的違約事件應視作已經發生。借款人須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款額應為在合約內容「每月還款」一欄內所註明的款額。
如果借款人所指定的銀行(「直接付款銀行」)無法在第一個到期還款日之前就在貸款合約下的付款設定直接付款授權指示,借款人應使用其他付款方法準時支付分期還款付款,否則將被視為在上文第9段下的違約事件及/或逾期付款,貸款人隨後將有權(其中包括)收取在貸款合約內所訂明的逾期利息。
借款人必須確保,在每個到期還款日之前一天,在設於直接付款銀行的指定付款賬戶內有足夠資金支付分期還款。任何無法執行的自動轉賬指示將視作在上文第9段下的違約事件及/或逾期付款,貸款人隨後將有權收取在貸款合約內所訂明的逾期利息。此外,直接付款銀行本身可向借款人收取由此產生的費用。
若未能於到期時全數支付任何付款,貸款人可酌情決定,不時從借款人設於直接付款銀行的指定付款賬戶扣除當時尚欠且未付的任何款項。
借款人承認並同意,在下列未能盡列的情況下,直接付款銀行或借款人所指定收取貸款款額的銀行(「收賬銀行」)可向借款人收取費用:
借款人向貸款人約定,其必須向直接付款銀行及收賬銀行查核他們的收費政策,以確保其完全知悉其可能變成須向直接付款銀行及收賬銀行支付的費用。
貸款人可採取其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合適的該等行動,以強制執行貸款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包括僱用第三方代理機構,以收取借款人所欠的逾期款項。對於貸款人就貸款人所採取的任何強制執行行動所招致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借款人應向貸款人作出全數彌償。
貸款人保留權利不時分析及評估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並檢討其信貸政策。借款人的信貸額度可隨時在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下被上調或下調。借款人必須透過24小時會員專缐或網上系統,定期查核其最新信貸上限。
借款人應在其就貸款合約而已提供予貸款人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尤其包括其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財務資料的更改)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將該更改通知貸款人。如果借款人未能遵守此項責任,貸款人保留權利暫停或終止借款人的貸款安排,無須給予事先通知。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可在貸款人經營業務的一般過程中每當貸款人認為必需時,例如但不限於為信貸查核、管理或強制執行貸款合約、追收債項及審計目的,按照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的規定,將貸款人所知有關借款人的一切資料披露予貸款人的職員、主事人及代理人(包括律師、會計師、收債代理機構及信貸代理機構),以及借款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如此作出披露。
任何通知或要求,如以普通郵遞寄交在合約內容內所顯示的地址、由借款人另行向貸款人提供的地址或最後為貸款人所知的借款人地址,應視作在投寄後48小時內被借款人接獲。
特此聲明,貸款合約是在合約內容「商議及訂定貸款合約地址」一欄內所註明的地址商議及訂定。貸款於在貸款確認書內所註明的日期由借款人提取。
即使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有任何其他協議,貸款人獲授權(但並無責任)按貸款人真誠地相信是由借款人或代表借款人透過24小時會員專缐及/或網上系統發出的任何指示(該指示稱為「指示」)行事,而前提是如果該指示是有關於貸款的運作,包括提取貸款、更改自動轉賬付款款額、更改每月付款日期、更改年利率,或作出有關尚欠貸款的查詢(統稱「各項服務」)。所有指示應屬不可撤銷及無條件的,並可由貸款人據此行事,無須理會有任何其他情況或任何相反協議或通知。
接達24小時會員專缐及網上系統需要個人密碼。借款人可藉在指定分行親自輸入密碼或藉貸款人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選擇個人密碼。借款人承諾須對任何個人密碼及(如屬有關)應促致對個人密碼及任何其他代入或換入的個人密碼時刻嚴格保密,並且不應及(如屬有關)應促致任何獲授權人士不應將任何個人密碼披露予任何人士。如果借款人知悉或懷疑個人密碼已被任何其他人士所知悉,借款人必須立即通知貸款人。借款人應承擔因其未能遵守他在本段下的責任而引致的一切後果。借款人同意,貸款人獲授權按貸款人真誠地相信是由借款人使用個人密碼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在任何情況下,貸款人應無須就其真誠地按被發現是以欺詐方式發出或由未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行事而向借款人負上法律責任。
貸款人在各項服務下所提供的資料僅作參考之用。貸款人應無須就所提供資料的足夠程度或準確程度而負上法律責任,以及貸款人保留權利不時及隨時更新及更改該等資料。
貸款人並無作出任何種類的聲明或保證,包括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或適銷性的任何保證,且就在各項服務下所提供的資料或服務亦並無隱含任何該等保證。除非貸款人沒有真誠地行事,否則對於因貸款人的任何行為、遺漏、錯誤或疏忽,包括貸款人按任何欺詐性及/或未獲授權指示行事,完全或局部基於提供各項服務的24小時會員專缐或網上系統的延誤、故障、中斷、失靈致令貸款人沒有、延誤或未能履行其在本文件下的任何責任而引致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害(不論是否能預見),不論屬任何性質或程度,而該延誤或故障是由已告知借款人的或對借款人而言屬明顯的不妥之處所引致者,則在任何情況下,貸款人均無須負上在合約、侵權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貸款人無論如何均無須就因貸款人按任何指示行事而引致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相應而生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貸款人透過各項服務向借款人發放進一步貸款的責任應受在合約內容內所註明的「貸款上限」所規限,以及對於因貸款人絕對酌情決定執行可能導致超出貸款上限的發放進一步貸款的任何指示而產生的任何後果,貸款人應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借款人應對指示的一切後果負責,以及對於可能針對貸款人提出或可能由貸款人招致的,以及直接或間接因貸款人接受任何指示並按照或沒有按照該指示行事而引致的或與此相關的一切申索、要求、行動、法律程序、損害賠償、損失、費用及開支,但如屬因貸款人故意失責而引致者則除外,借款人應時刻確保貸款人獲得彌償,而即使借款人履行在貸款合約下的責任,此項彌償仍應持續。
借款人發出指示的權利應受貸款人的絕對酌情權規限。貸款人保留權利,可隨時增加、更改、暫停或刪除各項服務的任何一項。此外,各項文件可不時予以修訂,且借款人特此同意受不時對各項文件作出的相關修訂所約束。貸款人將在可提供各項文件每份的經修訂及最新版本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借款人提供該最新版本。
貸款合約的任何條文基於任何理由而無效,應只限於在該無效範圍內失去效力,而不應影響貸款合約餘下條款及細則的效力。本文件內的任何規定的施行並不排除或限制香港法律所禁止排除或限制的任何法律責任。
貸款人沒有或延誤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權利並不產生放棄該權利的作用,而任何權利的任何單次、局部或欠妥行使亦不會妨礙其權利以任何其他方法或進一步行使,或者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貸款合約 (i) 應對借款人的每位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代表借款人依法行事的人士具約束力;及 (ii) 屬借款人個人所有且借款人的權利或責任不可予以轉讓。貸款人可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文件下的一切或任何權利及責任,並且可將其在本文件下的一切或部分職責及責任移轉或轉授予其認為合適的任何第三方。該等權利的轉讓、移轉或轉授可在無須通知借款人或無須借款人同意下予以行使。
貸款合約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如有任何相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就各方面而言,應以英文版本為準。如果借款人需要貸款合約的中文及/或英文版本,他應向貸款人索取該版本。
貸款合約應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應按照香港法律解釋。借款人特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除非貸款合約明文說明,否則除借款人及貸款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貸款合約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貸款合約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如果貸款人簽立網上貸款合約,下列條款及細則亦應適用。如果下列條款及細則與以上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網上貸款合約而言,應以下列條款及細則為準。
邦民日本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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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三方的個人資料而言,在(a)至(l)(含兩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自願性」用途,意思是第三方有權選擇邦民是否可將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且若第三方不欲邦民將他/她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他/她可告知邦民或客戶其意願不要將該等個人資料披露予邦民,而客戶其後不應將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邦民,且若邦民知悉第三方不同意邦民就上述用途使用該等個人資料,邦民將不會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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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疑問,邦民不會將第三方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目的,除非他們明確同意。
邦民日本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本條例第19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就有關開支而支付訂明費用,則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當時的債務情況(包括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的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借款人須在該結算書的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經收到該結算書的正本,並將經如此簽註的該結算書副本交回該放債人。放債人則須在與該結算書有關的協議持續期間保留該份已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照辦,即屬犯罪。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與該宗貸款有關或與保證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辦理,則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照辦期間的利息。
本條例第20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總額的結算書。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超過一次),放債人須給予他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則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內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本條例第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高利率,亦屬非法,但該協議可訂定,未償還的本金部分及利息須收取單利,但利率不得超過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須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如因不符合本條規定而成為非法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份非法協議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本條例第IV部撮要─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已存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例第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實際利率如超逾本條指明的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月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8月